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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字第836号

北京隆达天飞商贸中心(经营者:张文国)与王万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隆达天飞商贸中心,王万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隆达天飞商贸中心,经营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半壁店村***号。被执行人王万广,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隆达天飞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王万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昌民(商)初字第0203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隆达天飞商贸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3月2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字第8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一林

审判员  王 帅

审判员  夏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