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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762-3号

广东昭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明威、广东冠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昭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周明威,广东冠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762-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昭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港大道昭信广场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8003807-X。

法定代表人:梁凤仪。

委托代理人:曾德彩、曾少文,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明威,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广东冠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永安北路1号金谷光电产业社区A座第四层40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32491598-7。

法定代表人:周明威。申请执行人广东昭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冠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明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广东冠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明威应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律师费8000元及租金87730元予申请执行人广东昭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2.6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另案委托拍卖属被执行人广东冠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资产设备一批,共计执行得款187800元。扣除案件执行费、评估费等必要费用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39068.89元。经本院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调查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周明威及广东冠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39068.89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7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笑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