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35号
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19473-4,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真佳溪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总经理。
被告:陈宝玉,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宝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何建胜
审 判 员 陈琴霞
人民陪审员 胡悦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倪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