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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495号

崔玉春与王铁钦、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玉春,王铁钦,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新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495号原告崔玉春,男,生于1962年6月16日,汉族。被告王铁钦,男,成年。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刘晓博,该公司经理。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新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清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春诉被告王铁钦、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新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玉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

审 判 长  宋亚红

审 判 员  孙国丽

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琳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