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1697号罪犯陈万贵,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万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止)。
被告人陈万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7)桂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4月29日入监。2011年1月11日、2013年7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陈万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起至2016年1月止共获奖励分161.4分。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陈万贵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万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万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秋娟
审判员 张 黎
审判员 农克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