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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344号

赵秋鹏与刘国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秋鹏,刘国强,翟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344号原告赵秋鹏,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刘国强,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被告翟福玲,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秋鹏与被告刘国强、翟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秋鹏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强、翟福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秋鹏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