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344号原告赵秋鹏,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刘国强,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被告翟福玲,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秋鹏与被告刘国强、翟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秋鹏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强、翟福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秋鹏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