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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1131号

廊坊普兰打击乐器有限公司与李俊义、胡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3-09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廊坊普兰打击乐器有限公司,李俊义,胡汝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131号原告廊坊普兰打击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于堤村。法定代表人李术芝,经理。被告李俊义,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胡汝荣,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普兰打击乐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义、被告胡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普兰打击乐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俊义、被告胡汝荣银行存款17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普兰打击乐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俊义、被告胡汝荣银行存款17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晓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