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131号原告廊坊普兰打击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于堤村。法定代表人李术芝,经理。被告李俊义,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胡汝荣,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普兰打击乐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义、被告胡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普兰打击乐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俊义、被告胡汝荣银行存款17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普兰打击乐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俊义、被告胡汝荣银行存款17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晓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