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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98-1号

宜宾县久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屏山飞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宾县长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宾县久恒商贸有限公司,屏山飞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宾县长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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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久恒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338045-8,住所地宜宾县高场镇中学街49号。法定代表人邓恒芳。被执行人屏山飞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94608-8,住所地屏山县新发乡石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安建。被执行人宜宾县长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335513-X,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正和滨江国际B区4幢第1层3号。法定代表人宋天兵。申请执行人宜宾县久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屏山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宾县长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12442.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佳

审判员 陈和艮

审判员 刘春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阳 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