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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刑更2025号

皮艾平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集资诈骗
当事人
皮艾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2025号罪犯皮艾平,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08)南市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皮艾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皮艾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0)桂刑经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皮艾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2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3日入监狱服刑。2014年9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圣兵、赵芳,执行机关代表陈敏、黄庆莲出庭执行履行职务,罪犯皮艾平到庭参加庭审活动,证人谢英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皮艾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6月起至2016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38.05分,评为2014年、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皮艾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罪犯皮艾平认为其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减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皮艾平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皮艾平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定。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和出庭证人谢英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皮艾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及罪犯皮艾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皮艾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闭燕华

审判员  张 黎

审判员  梁秋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