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334号
原告:陆吉影,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张凌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吉付,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吉影与被告陆吉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吉影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吉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吉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江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