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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334号

原告陆吉影与被告陆吉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吉影,陆吉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334号

原告:陆吉影,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张凌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吉付,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吉影与被告陆吉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吉影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吉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吉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江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