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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549号

余星渭与叶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星渭,叶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余星渭。

被执行人:叶强国。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浙0824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即原告余星渭与被告叶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瑞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