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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执103号

孙涛与郭延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涛,郭延涛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孙涛

被执行人:郭延涛关于申请人孙涛与被执行人郭延涛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6)豫0306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延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涛现尚有121405元债权未受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郭延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6)豫0306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少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