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孙涛
被执行人:郭延涛关于申请人孙涛与被执行人郭延涛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6)豫0306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延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涛现尚有121405元债权未受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郭延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6)豫0306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少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