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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3947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胡国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胡国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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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94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225903848467F)。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乡街道办事处龙中路268号。负责人秦虎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道建,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员工。被告胡国娟,女,汉族,1982年08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胡国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玉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