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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3452号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祥飞、傅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祥飞,傅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3452号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276号。法定代表人周桂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晓菲、朱俊刚,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毛祥飞,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傅桂珍,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毛祥飞、傅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