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873号原告倪聪颖,男,1985年3月4日出生。被告孙焕文,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聪颖诉被告孙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聪颖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孙焕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聪颖撤诉。
代理
审判员 阮小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