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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7873号

倪聪颖与孙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聪颖,孙焕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873号原告倪聪颖,男,1985年3月4日出生。被告孙焕文,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聪颖诉被告孙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聪颖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孙焕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聪颖撤诉。

代理

审判员  阮小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