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特68号申请人黄杰,女,1955年11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黄敬典,男,1925年2月6日出生。指定代理人黄子龙(被申请人黄敬典之子),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街道退休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首座绿洲*号院*号楼****室。申请人黄杰申请宣告黄敬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杰称,申请人黄杰与被申请人黄敬典为父女关系。被申请人黄敬典年事已高,患有脑萎缩、脑血管病、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部感染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大小便失禁,语言不能表达。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法院确定被申请人黄敬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敬典与申请人黄杰系父女关系。2016年4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证明书显示:患者黄敬典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脑萎缩。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对被申请人黄敬典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京安精鉴(2016)18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敬典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黄敬典的指定代理人黄子龙认可申请人所述,并同意该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明以及司法鉴定结论,黄杰申请认定黄敬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黄敬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陈靖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