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854号
原告:魏某。
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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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854号
原告:魏某。
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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