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民初854号

魏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854号

原告:魏某。

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