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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初78号

黄文秀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等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秀,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78号原告黄文秀,女,194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主任。委托代理人崔丽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彭洋,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毕菲,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黄文秀认为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京建宣拆许字【2007】第142号续,拆迁期限为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9月1日,以下简称被诉许可证)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西政法复【2015】第250号,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地产公司)与黄文秀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经中信地产公司申请西城房管局已于2015年8月10日就中信地产公司与黄文秀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作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西房裁字【2015】第99号)。

本院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后,被拆迁人的权益,可以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对被拆迁人针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等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文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黄文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丰

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

人民陪审员  李桂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