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云华,(北环挖掘机配件经营部后面)。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明,(北环挖掘机配件经营部后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逸仁。
上诉人黄云华、李洪明与被上诉人彭逸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云华、李洪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云华、李洪明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建平
代理
审判员 李益成
代理
审判员 孙 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忱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