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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1307号

陈某与董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王进(2016)鲁0811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董洪华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13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峰

审判员 张凌云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宁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