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5455号
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17楼、18楼及9楼901-9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
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毅、梁燕区,均系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晋晋,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陈强,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晋晋、陈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而原告未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梦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廖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