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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5455号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侯晋晋、陈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侯晋晋,陈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5455号

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17楼、18楼及9楼901-9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

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毅、梁燕区,均系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晋晋,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陈强,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晋晋、陈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而原告未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梦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廖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