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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350号

申请人自贡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自贡市富顺县顺威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自贡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富顺县顺威磷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350号

申请人:自贡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明珠小区A1号房。

法定代表人:侯龄,总经理。

被

申请人:自贡市富顺县顺威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邓井关邓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吉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自贡市富顺县顺威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被自贡市富顺县顺威磷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自贡市富顺县顺威磷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房权证号为字第××××××、××××××、××××××、××××××、××××××、××××××、××××××、××××××、××××××、××××××、××××××、××××××号以及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三年;

二、对自贡市富顺县顺威磷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xxxxxxxx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三年。上述查封期限内,继续由被告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等。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三年,届满如需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应在裁定查封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