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94号申请执行人陈加友。被执行人杨波。申请执行人陈加友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700元等。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一致并逐步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何利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