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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94号

陈加友依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加友,杨波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94号申请执行人陈加友。被执行人杨波。申请执行人陈加友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700元等。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一致并逐步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何利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