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4号
申请执行人:董岐枝,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申请执行人:林长云,女,193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申请执行人:刘园园,女,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申请执行人:刘佳琪,女,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宝森林,男,2000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
被执行人:宝.阿力坦桑(系宝森林父亲),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
被执行人:谷佳浩,男,200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
被执行人:谷宇飞(系谷佳浩父亲),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
被执行人:杨英奇,男,199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宋艳华(系杨英奇母亲),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刘畅,男,2001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学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田永华(系刘畅母亲)��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佳顺名苑小区31号楼1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胡博文,男,200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胡保林(系胡博文父亲),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王志涛,男,199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王文全(系王志涛父亲),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刘颖哲,女,200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冯晓辉(系刘颖哲母亲)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刘晓春(系刘颖哲父亲),男,1973年3月26日,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西乌珠穆沁旗。
被执行人:罗文彤,女,2000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学生,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西乌珠穆沁旗。
被执行人:罗占海(系罗文彤父亲),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西乌珠穆沁旗。本院在执行董岐枝、林长云、刘圆圆、刘佳琪与宝森林、宝.阿力坦桑(系宝森林父亲)、谷佳浩、谷宇飞(系谷佳浩父亲)、刘畅、田永华(系刘畅母亲)、杨英奇、宋艳华(系杨英奇母亲)、胡博文、胡保林(系胡博文父亲)、王志涛、王文全(系王志涛父亲)、刘颖哲、冯晓辉(系刘颖哲母亲)、刘晓春(系刘颖哲父亲)、罗文彤、罗占海(系罗文彤父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