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2924号
原告:蒋桂平。
被告:杭州品瑞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沿山村。
法定代表人:曹星同。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桂平诉被告杭州品瑞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7日通知原告蒋桂平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蒋桂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阳
人民陪审员 郑 月 华
人民陪审员 沈珍珠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