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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民初740号

原告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明军、邓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明军,邓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初740号原告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忠孝街61号2幢4号。法定代表人陈开文,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邱明军,其他身份信息未查明。被告邓春梅,其他身份信息未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明军、邓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小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