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823执48号

黄学江与邓建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学江,邓建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3执48号申请执行人黄学江,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身份证号码:4418821983********。被执行人邓建浩,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18231972********。申请执行人黄学江与被执行人邓建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建浩在各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建浩暂无任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23执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志卫

审判员  周庆云

审判员  陈永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卫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