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7民初1394号

项燕与厦门回香园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项燕,厦门回香园茶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394号

原告:项燕,女,1979年5月15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冀,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回香园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35562352861。

法定代表人:吴银水,职务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项燕诉被告厦门回香园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厦门回香园茶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是民事纠纷,双方并未约定本案由原告所在地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用户注册淘宝协议规定,在淘宝(天猫)商城发生争议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是淘宝的用户,且该茶叶是其通过天猫商城购得,应根据淘宝用户协议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贵院将该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在天猫网站购买被告销售的苦瓜观音茶35盒,收货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国际商贸城2F3012。原、被告在天猫网站的交易应受到2016年4月1日生效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束。该协议第4.4条虽对交易争议处理作出如下约定:“您(淘宝注册用户)在淘宝平台交易过程中与其他用户发生争议的,您或其他用户中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途径解决:……(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未明确管辖法院,故本案依法应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地域管辖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且属于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故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鉴于合同履行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城2F3012,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厦门回香园茶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厦门回香园茶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邢丽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党 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