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572号原告施春莲,女,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蒋国明,男,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安吉浒溪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经济开发区水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23000020033。法定代表人卢生宏。被告安吉竹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经济开发区灵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23000015937。法定代表人胡海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春莲与被告浙江安吉浒溪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安吉竹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春莲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安吉浒溪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安吉竹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春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施春莲负担。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王洪波
人民陪审员 王俊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阚晓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