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65号
申请执行人:侯科宁,男,199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白康,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陈红娟,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侯科宇与被执行人白康、陈红娟人身权纠纷一案中,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康、陈红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科宇于2015-12-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另经“四查”和总对总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初字第030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翼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郭云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