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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刑财字第4号之三

牟斌、范然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牟斌,范然然,杨伟义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刑财字第4号之三被执行人牟斌,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范然然,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杨伟义,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萧刑初字第171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经侦大队扣押的存放于杭州市萧山区南秀路江宁物流仓库3-115库房内的办公设备一批。2016年6月1日,竞买人赵瑜以3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经侦大队扣押的存放于杭州市萧山区南秀路江宁物流仓库3-115库房内的办公设备一批[内容详见浙普评报(2016)009号资产评估报告]归买受人赵瑜(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瑜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