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1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
被执行人:闻丽慧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与闻丽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新元
审判员 李振华
审判员 郭本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 佳 来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与闻丽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1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
被执行人:闻丽慧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与闻丽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新元
审判员 李振华
审判员 郭本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