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46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组织机构代码为00296972-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学士路1221号。法定代表人朱叶锋,局长。被执行人詹美锦,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鄞卫医罚〔2015〕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詹美锦自觉履行缴纳罚没款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美锦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孙柳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