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2民初111号
原告:孙爱娜,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周玉青,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金海路1001号(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海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景盛,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商务职业学院,住所地:烟台高新区金海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新春,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娜与被告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继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