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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1017号

潘亚萍诉张业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潘亚萍,张业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017号

原告:潘亚萍,住吉林市。

被告:张业忠,住吉林市。

原告潘亚萍诉被告张业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潘亚萍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业忠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潘亚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沈阳百奇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位于内蒙古通辽市欧亚商都五楼百奇源水吧张业忠名下在百奇源总部的结算账户二十万元整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禁止向张业忠所管理的百奇源水吧支付结算款,起算期限为:自2016年6月15日起算一年;

二、对担保人任成仁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石井沟街冰宅二区8号楼3单元4层54号(房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S2400020**号,建筑面积63.93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军

审 判 员 武洋

人民陪审员 付  传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