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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482号

彭钟美与合江县金洪编织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钟美,合江县金洪编织袋厂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彭钟美,男,生于1965年7月3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太伏镇石龙井村二社110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6507035875。被执行人合江县金洪编织袋厂。住所地合江县神臂城镇临江粮所。负责人曹启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17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彭钟美申请执行合江县金洪编织袋厂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上述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合江县金洪编织袋厂尚欠申请执行人彭钟美工资7507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合江县金洪编织袋厂于当即支付2507元给所欠申请执行人彭钟美工资当即支付2507元,余款其余5000元于在2016年农历年底前付清。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彭钟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川0522民初17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合江县金洪编织袋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彭钟美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孔祥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