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593号原告张永红,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程国权,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红诉被告程国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红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红撤回对被告程国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永红负担。
审判长 张中波
审判员 白在勇
审判员 崔彬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忠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