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刑初92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卫东,农民。2015年4月17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同年4月27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5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5月4日经本院院长决定对其逮捕,2016年6月7日被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卫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海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17时30分许,金乡县化雨派出所民警与交警大队在化雨镇化雨村联合执法时,发现被告人赵卫东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遂立即将赵卫东带至金乡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被告人赵卫东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2.1mg/100ml,属醉酒驾驶。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卫东的供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卫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卫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卫东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赵卫东因本案同一事实于2015年4月17日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卫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赵卫东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金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归案说明、被告人驾驶摩托车指认照片、金乡县公安局金公(交)行罚决字[2015]0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乙、李某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赵卫东的供述,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济)公(刑)鉴(酒精)字[2015]269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卫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卫东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卫东因本案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和罚款,依法予以折抵刑期和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卫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瑞平
代理
审判员 王璐璐
人民陪审员 胡 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