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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6422号之五

黄尚孝与邓卓呖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尚孝,邓卓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642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黄尚孝,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710。

被执行人:邓卓呖,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312。关于黄尚孝与邓卓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邓卓呖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黄尚孝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6422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邓卓呖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账户(账号:60×××07、60×××90)内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卓呖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账户(账号:60×××07、60×××90)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健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