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9号申请人肖德沿,男,1979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被执行人肖宝立,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本院在执行肖德沿申请执行肖宝立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崔玉孜
审判员 薛满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