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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9号

肖德沿、肖宝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德沿,肖宝立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9号申请人肖德沿,男,1979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被执行人肖宝立,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本院在执行肖德沿申请执行肖宝立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崔玉孜

审判员  薛满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