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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行初21号

卢毓慧、钟琼、文玉华与赣州市城乡建设局、赣州市城乡规划局确认行政违法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毓慧,钟琼,文玉华,赣州市城乡建设局,赣州市城乡规划局,赣州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02行初21号原告卢毓慧,女,汉族,1983年4月2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钟琼,女,汉族,1981年8月1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文玉华,女,汉族,1975年11月30日生,住赣州市会昌县。被告赣州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81号。法定代表人廖光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烽,分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澎威,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赣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7号。法定代表人廖乐春,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涂维,系该局职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珮,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赣州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豪德水岸新天D3栋5C室。法定代表人黄礼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卫权,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卢毓慧、钟琼、文玉华诉被告赣州市城乡建设局、赣州市城乡规划局确认行政违法一案中,因原告卢毓慧、钟琼、文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海俊

人民陪审员  吴萃森

人民陪审员  江远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