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607号
原告:陆凯健,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匡广雄,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欣,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荣健,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桂平市,经常居住地:广州市。
被告:梁灿越,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桂平市,经常居住地:广州市。
原告陆凯健诉被告梁荣健、梁灿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托朋友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陆凯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凯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56元减半收取1377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陆凯健负担。
审 判 长 姚敏旭
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
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黎嘉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