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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607号

陆凯健与梁荣健、梁灿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凯健,梁荣健,梁灿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607号

原告:陆凯健,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匡广雄,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欣,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荣健,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桂平市,经常居住地:广州市。

被告:梁灿越,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桂平市,经常居住地:广州市。

原告陆凯健诉被告梁荣健、梁灿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托朋友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陆凯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凯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56元减半收取1377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陆凯健负担。

审 判 长  姚敏旭

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

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黎嘉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