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特70号申请人黄继全,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1段268号。法定代表人古昭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祥云,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继全与被申请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因申请人黄继全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龚卫东
审判员 冯明钢
审判员 黄 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饶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