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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263号

王秀石申请执行付晓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秀石,付晓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263号申请人王秀石,女,41岁,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昌图。被执行人付晓英,女,41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王秀石申请执行付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4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1月10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将被执行人拘留后,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4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宏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包啸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