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杜江,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唐军,男,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四平市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臧克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江与被执行人唐军、四平市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兴 海
审判员 孙 晓 博
审判员 杜 玉 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房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