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546号
原告:马某某,女,1975年11月生,回族,农民。
被告:马某,男,1975年10月生,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为了孩子,再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为由,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圈旭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