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运龙。委托代理人廖德志,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梦辉。委托代理人廖德志,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丹。原审被告廖觅。再审申请人廖运龙、廖梦辉因与被申请人许丹,原审被告廖觅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廖运龙、廖梦辉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廖运龙、廖梦辉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廖运龙、廖梦辉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蓓
审判员 李峥嵘
审判员 刘景镔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莎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