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甲,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2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7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乔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峰大道交叉口时,与马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文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中相撞,事故发生后乔某甲驾车逃逸。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马某某因外伤致颅底骨折拌右侧面神经麻痹,右侧听力障碍,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因外伤致颅底骨折并脑脊液耳、鼻漏,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因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右侧顶骨及颞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因外伤致腰2、3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头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乔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书、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属性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和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乔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乔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13时23分许,被告人乔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峰大道交叉口时,与马某某未取得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文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中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甲驾车逃逸。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4)第事故1-2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乔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事故车辆属性检验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马某某驾驶的黑色嘉鹏牌两轮车属于机动车中两轮普通摩托车的规定范畴;豫F×××××小型普通客车左后侧与嘉鹏牌两轮摩托车的右前侧所见损坏形态吻合。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马某某因外伤致颅底骨折拌右侧面神经麻痹,右侧听力障碍,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因外伤致颅底骨折并脑脊液耳、鼻漏,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因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骨及颞骨骨折、腰2、3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头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乔某甲已赔偿马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乔某甲于2014年6月23日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肇事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乔某甲供述的中午吃饭后,其无证驾驶汽车回家,绿灯通过路口时,一辆摩托车撞到汽车后部,未停车逃逸的肇事经过,与被害人马某某陈述的中午下班未戴头盔无证骑无牌摩托车回家,途中肇事,苏醒后在医院;及证人牛某某证实的路口信号灯变绿色后,前方第一辆面包车行驶,到路口中间时一辆摩托车撞到面包车左侧,面包车逃逸,其及时打电话报警的案发事实一致。并有证人乔某乙证实的其父亲乔某甲让其将面包车送到交警队和证人李某证实的接到交警队通知后协助处理丈夫马某某受伤的情况,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属性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等在卷印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甲逃逸后经公安机关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乔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有悔罪表现,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也出具了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意见书;结合被告人乔某甲的犯罪情节,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六)项、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韩凤明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付丽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