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2563号原告宋佳宁,女,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现住。被告任旭华,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宋佳宁诉被告任旭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佳宁经法院通知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涛 来源:百度搜索“”
宋佳宁与任旭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2563号原告宋佳宁,女,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现住。被告任旭华,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宋佳宁诉被告任旭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佳宁经法院通知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