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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2563号

宋佳宁与任旭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佳宁,任旭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2563号原告宋佳宁,女,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现住。被告任旭华,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宋佳宁诉被告任旭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佳宁经法院通知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