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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丽华与被执行人黄石市荣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丽华,黄石市荣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丽华。被执行人黄石市荣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武汉路308号。法定代表人汪万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丽华与被执行人黄石市荣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丽华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人民币78770.50元,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石市荣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杨丽华与被执行人黄石市荣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78770.5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琼 更多数据: